同胞兄弟姐妹遗产纷争起,律师助力化解矛盾得公正
被继承人安女士于2022年离世,留下一笔丰厚的遗产,包括一套位于上海市某区的房产403室、多个银行账户的存款以及基金份额等。然而,安女士生前未育有子女,其配偶、父母也已先她而去,遗产的继承问题便落在了她在世的兄弟姐妹——安某一、安某二、安某三和安某四四人身上。其中,安某三因患病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兄长安某一担任监护人。
父亲多次当街辱骂亲生女儿与前妻,助当事人成功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庭暴力,这一隐藏在家庭帷幕后的社会问题,在当今社会其实普遍存在。近期,37岁的冯女士就因遭受家暴,向家理律师事务所寻求援助。值得关注的是,通常人们提起家庭暴力,首先想到的是夫妻间的暴力行为,然而此次冯女士遭受的家暴却来自于她的亲生父亲。
生母、继父先后离世,继女为争继父遗产纠纷不断,家理律师帮助当事人保住法定继承权
近年来,中老年人再婚后财产处理和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日益增多,继父母、继子女之间系基于婚姻关系形成的拟制血亲,故继父母、继子女是否相互享有继承权,则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拆迁安置利益并不等同于房屋所有权,家理律师促二审改判免去百万折价款
在分家析产案件中,当涉及“安置利益”时,法官会在兼顾公平的基础上,尽可能考量怎么判才能具有实际执行可能性。所以针对安置利益,也即居住利益的对价,法官通常会综合考量案涉房屋居住使用情况、各方当事人意愿、维持共有状态的可能性、安置利益享有人是否有其他住房、以及房屋产权人的实际支付能力等因素。
既往行为能力无法鉴定情况下,推翻具备形式要件的打印遗嘱
在很多遗嘱继承案件中,都会涉及到被继承人行为能力的鉴定。因在我国民法典中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或者待定,那么如果鉴定出行为能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较有利于推翻遗嘱效力。
寻求诉讼却陷入“无人可告”困境,家理律师独辟蹊径完成当事人诉求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健康长寿是第一位,倘若要求父母在生前就订立遗嘱,恐怕将与健康长寿这一理念背道而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在独生子女家庭,如果父母去世但没有订立遗嘱,鉴于独生子女可能是父母的唯一继承人,如果无法通过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则将面临民事诉讼的“无人可告”的局面。
户籍“父亲”另有他人? 家理律师助力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
本案中,王女士与日籍男士育有一女藤小姐,户籍上未显示日籍男士为藤小姐的父亲,三人一直共同生活在日本。在王女士一家有回中国探亲的安排,需要办理回中国的护照等相关手续时,根据官方要求,需要王女士提供藤小姐与日籍男士存有亲子关系的证明,包括中国法院作出的确认藤小姐与日籍男士存在亲子关系的证明。因此,王女士找到家理律师事务所,家理指派上海家理的汪胜兰律师承办该案。
否认继子与继母之间形成扶养关系,促使法院确认当事人取得受赠房屋
现代社会,随着离婚率的升高,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继承权问题受到关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关键在于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
家理律师促使放弃遗产声明有效 助力丧偶儿媳获得房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在实践中,为避免财产流失,老人往往会通过签署声明的方式将遗产留给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
确认涉案房屋存在个人财产份额,家理律师助当事人先析产再继承
析产和继承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析产涉及共同财产的分割,继承涉及财产的转移。但在某些情况下,二者可能会发生交叉,比如被继承人为财产共有人之一时,应先将其他人的份额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剩余部分才能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这就是所谓的析产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