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解婚内财产协议本质,助女方获得全部房产
李先生与李女士均为某事业单位职员,双方于2004年6月因工作相识、相恋,2006年5月登记结婚。李女士患有甲亢,需长期服药治疗。在婚姻期间,李女士曾经三次怀孕,但均以流产、引产告终,双方未育有子女。
运用生活经验说服法官,为老人保住养老房
被告李大爷系被告李先生之父,原告王女士与被告李先生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99年4月登记结婚,2000年3月育有一女李小妹,后两人因家庭理财及孩子教育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李先生于2015年提起离婚诉讼,双方于2017年4月经法院调解离婚。
强调以结婚为目的购房,为女方分得男方婚前房产
陈女士系某医疗科技公司职员,尹先生系某科技公司员工。双方于2009年12月举办婚礼,2010年6月生育一子尹小弟,受陈女士家拆迁影响,双方于2010年7月补领结婚证。2016年3月,被告尹先生曾经起诉离婚,未获法院支持。2016年10月,陈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获得尹小弟的抚养权,分割男方婚前在天津购置的一套房产、婚后双方在北京购置的一套房产以及男方拥有的30万公司期权。
强调安置性质,助女方保住婚内获得的宅基地区位价补偿款
范先生是某制药厂员工,徐女士系某杂志社编辑。两人于2010年5月8日登记结婚,2014年3月26日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11年5月5日,范先生将户口从西城区某处迁入顺义区徐女士家所在某村。
利用男方承认家暴的保证书施压,为女方争得价值较大房产
刘女士系某软件公司销售总监,朱先生自主创业。刘女士与朱先生于2001年5月相识,2005年4月30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7月3日育有一子朱小弟,朱先生被诊断有多动症。刘女士以朱先生婚后多次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要求直接抚养朱小弟,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购买的两套房产和一辆汽车,并要求朱先生承担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责任。

